2016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邑县2016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6]248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8.3141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益寿路以北、蒙山大道以西,总面积15438平方米,涉及平邑经济开发区新城社区1个村(居)土地。其中:新城社区土地15438平方米(其他林地:8692平方米,沟渠:3493平方米,农村道路:1040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2213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蒙阳路以东、明光路以南,总面积20000平方米,涉及平邑经济开发区河湾社区1个村(居)土地。其中:河湾社区土地20000平方米(工业用地:20000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商住用地。
宗地三:位于平邑街道永唐村老村址,总面积19157平方米,涉及平邑街道永唐村1个村土地。其中:永唐村土地1915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9157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平邑街道永唐村老村址,总面积12786平方米,涉及平邑街道永唐村1个村土地。其中:永唐村土地12786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2786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327国道以南、铜石镇驻地以北,总面积3961平方米,涉及铜石镇泰和村1个村土地。其中:泰和村土地3961平方米(工业用地:3961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宗地六:位于平邑街道颛臾贰村老村址,总面积11799平方米,涉及平邑街道颛臾贰村1个村土地。其中:颛臾贰村土地1179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1799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上述土地宗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