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切实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相关规定,我县自2016年7月29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各类登记。
自2016年7月29日起,在平邑县域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平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原依法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平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位于平邑县银花路东首路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各类不动产登记依法依申请办理,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详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特此通告。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5日